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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伤惨重(6/7)

右,两个男人骑一辆摩托车来缝制袋子,拿来白色呢料和帆布带。开始朱新志接的活,用机器缝,因他的机子跳线,没缝成,只扎了一条线,交给临近鞋摊的刘兵。刘兵继续用手工缝,先后共花了两个小时,才把手提袋缝好。

慈新光立刻打电话向龚兴言报告:缝鞋匠已经找到:缝制人之一是147四个体修鞋户朱新民,41岁;另一名是原147团制板厂工人,现个体修鞋匠刘兵,男,26岁。龚兴言要他立即回市局汇报。

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,周传强、龚兴言、江援朝,以及区公安厅张卓敏、兵团公安局刘钊在等他们,大家都很兴奋。

很快,朱新志、刘兵及刘兵的母亲作为证人,被请到石河子市公安局。

依据区厅规定的重大线索共同享用的原则,刘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证言之后,又被请到乌鲁木齐市局,再次做了访问笔录。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还请他们帮助为犯罪嫌疑人做模拟画像(画像须不断通过新的线索,进行完善)。

经过多次谈话,刘兵母子,朱新志提供的有价值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条:

第一,两个缝包人一高一矮,一个本地人,另一个说话口音很好听,是河北、北京或东北人。

第二,两人是骑摩托车来的,但车身上没有尘土。

这一条很重要,当时莫石公路正在修路,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,汽车行驶上去像走在尘土汇聚的“河流”里。车身干净,说明他们的出发地不远,很可能就在147团附近。

第三,因缝包过程较长,这期间,缝包人与刘兵有过多次对话,对话中对方曾提到147团粮站和油库的人名,经核实,147团这两个单位确有其人。

这再次证明,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147团附近,或者就在147团,他们对147团场的情况是相当熟悉的。

第四,缝包人所骑是一个黑色油箱的摩托车。

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样,找到缝鞋匠,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,但同时也有着两点缺憾:

第一,刘兵原是147团场职工,认识吴子明全家,惟独不认识吴子明。因吴子明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,刘兵没跟他见过面。否则,案件在我们找到缝鞋匠之时就可以告破,可惜只差这么一点点,就错过去了。

第二,刘兵好讲话,但他小时候受过病,智力上有些问题。他十分肯定地说:“讲本地话的是大个子;那个小个子说话好听,是河北、东北那边的人。”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不相符。警方反复询问这一点,刘兵肯定地说:“我跟他们呆了两个多小时,他们还吵吵着要在饭馆订饭,这还能有错?”朱新志的印象比较含混,由于刘兵一再坚持,他也倾向了这个说法。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时间最长,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高的可信度,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。

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进。

情况上报到区公安厅,张秀明厅长、杨德禄副厅长都非常高兴。

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附近,这一结论是清晰的,理由相当充分。综合以前的种种迹象: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团,他的值勤证莫名其妙出现在147团中学院内,“8?8”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团,现在又获得重要证据:犯罪嫌疑人的提枪包在147团缝制,他们熟知147团场职工的姓名和情况,他们所骑的摩托车车身无土,说明他们没上公路——这些情况均证实了这一点。

1997年8月22日,石河子公安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的指示,调整侦查力量,把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147团场。

8月24日,为了加强一线的力量,区公安厅决定,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抽调部分侦查骨干,充实石河子方面的侦查工作。

大兵压境——各方警力,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团场。

七、枪支鉴定

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支种类,这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——当然,就当时来说,新疆的警察还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。他们掌握的线索只能说明:犯罪嫌疑人二人,其中一个本地人,另一个为河北、北京、或东北人。

鉴定枪种,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,与北京并案问题,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。

石河子两案发生后,石河子技术部门对枪种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“五六”式自动步枪,排除了“五六”式半自动步枪。

“8?19”案件发生后,现场目击者(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)也认为是“五六”式自动步枪,这与石河子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。

然而,还是存在着疑点,疑点来自两个方面:第一,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“五六”式自动步枪有出入;第二,从技术分析上看,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。

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,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“五六”式,而是“八一”式或其他型号自动步枪。他的一个同学8月19日恰好在现场,这个同学说,嫌疑人使用的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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