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弹头与弹壳(2/4)

了,和车主说了一会儿,他们开车就走了。”

侦察员问:“年龄比较大,有多少岁呢?”

“50来岁吧。”

“买车来几个人?”

“这个……我记得好像是一个人———哎呀,当时光顾卖自己的车了,对别人的事没太注意……”

车行管理所管理员老李向侦察员提供情况说:“10日9点20来分钟,我在市场正门东北角的收票口坐着,看见田晓光———我认识他———在马路边和3个蹲着的男人谈话……”他接着讲了那3个男人的衣貌特征。

群众提供的情况表明,10日上午,田晓光、田明宏二人确实开着红色“桑塔纳”进入了市场寻找买主,这一点与田晓光的妻子说的吻合。

侦察员还分析,车行里人很多,当然不能把凡是与田晓光、田明宏商谈车价的人都视为犯罪分子。但女卖车人提供的情况很值得注意,那个50来岁的买主在讲价后坐上红色“桑塔纳”开走了,以后车没有回来。所以,他的嫌疑最大。

另一位辽中县姓白的卖车人介绍的情况,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侦察员的这一分析。他说:“那天上午10点,我把车往车行里开。在离东门大约100来米的地方,看见从车行开出一辆红色‘桑塔纳’,和我会车。我停下了,把车窗摇下来,看见田明宏坐在驾驶座上。我问:‘你车卖了?’他说‘卖了。你走吧!’我看见田晓光坐在他身边,车后面坐着两个人。”

侦察员问:“那两个人什么样?”

“都是男的,没戴帽子。玻璃贴了太阳膜,看不清楚。田晓光也没停车,他脸上笑着,那车‘刷’地一下子就开过去了……”

勘查表明,犯罪分子是在车内开枪杀人的。案发地点是不是第一现场?难道犯罪分子竟敢在市内居民区里开枪杀人吗?他们不忌讳那巨大的响声吗?

在轿车门窗紧闭的条件下,在车内开枪发出的声音究竟有多大呢?刑警支队技术处科长李学民、马新家在皇姑区公安分局院里作了模拟实验。他们使用“五四式”手枪,在同一辆车里射击,开了6枪。实验表明,虽然轿车门窗紧闭,射击发出来的响声仍然很大。枪声响过,连分局大楼顶部六楼办公的人都被惊动了,纷纷探出头来向下观看。

侦察员走访了案发现场周围的居民,没有一个人昨天听见有什么巨大的声响。

这些都说明,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现场开枪杀人的,那里不是第一现场。

令人不解的是,如果犯罪分子以“买车”为名将田晓光和田明宏从车行骗走,

在偏远或隐蔽的地方开枪杀人实施抢劫,那么,为什么他们在作案后又把车开回来了呢?轿车后部赫然横陈两具血淋淋的尸体,难道他们不怕暴露吗?

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,第一现场比较远,他们作案后需要用这辆车返回市内;或者另有某种原因要求他们回到车行,比如,有同伙在这里等候,他们把来时的交通工具存放在车行,需要取走等等。

技术人员仔细检查现场提取的3枚弹壳,发现弹壳上有微量油渍,检验鉴定为润滑油。我国目前使用的润滑油多达上千种,这3枚弹壳上的润滑油是哪一种?油源何处?……技术人员投入到更深入细致的工作之中……

“9·10”案件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待解之谜,其中一个是:犯罪分子作案杀人的

动机是什么?

如果说是为了抢钱,田晓光、田明宏的车尚未卖出,并无巨款,抢钱之说似乎不能成立;如果说是为了抢劫田晓光的首饰而作案,甘冒枪杀二人的风险又不大值得;如果说是为了抢车,则更说不通了。犯罪分子杀人后将“桑塔纳”“送”了回来,作案动机显然不在车。

豺狼出洞

侦察员们通过大量工作,也排除了仇杀与情杀等因素……

总之,此案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使人看得并不那么清楚。破案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,最后将案件性质定为抢劫杀人。

在副支队长刘景伦带领下,技术工作紧锣密鼓地抓紧进行。

在那辆“桑塔纳”车里提取的3枚7.62毫米弹壳,底部都有“11.65”字样。

“11”是指枪弹生产厂家,“65”是指枪弹制造年代。破案指挥部派出刑警支队技

术处科长马新家、王谦、徐文亮、佟永胜等人奔赴国防部、国防科工委、国家兵器部兵器研究所等部门走访,到黑龙江省11厂调查,查明“11.65”枪弹,为该厂于1965年制造的,这批枪弹没有用于国内,全部支援了越南。

犯罪分子使用制式作案,是不是军队中的败类呢?破案指挥部向沈阳军区政治部保卫部通报案情,得到了支持与协助。军区专门下文,限一定时间,将所属各部队使用和库存的润滑油样品无一遗漏地送交保卫部,对其所含成分进行检验分析。检验结果证明,“9·10”案件现场提取弹壳上的微量润滑油,与各部队交验的润滑油样品所含成分存在着差异。据此排除了军队人员作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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